磁盘空间不足。 磁盘空间不足。 新闻动态-桥梁支座-减震支座-摩擦阻尼器-煤化工应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 26
    2022-04
    省建筑结构设计热点疑问解答(二)

    摘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4号)于202191日执行、《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于202211日执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于20211231日发布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建筑隔震设计标准》(GB/T 51408-2021)于202191日执行、《建筑消能减震应用技术规程》(DBJ53/T-125-2021)于202211日执行,技术标准的发布较为密集,省各地技术人员对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的理解和掌握存在差异,在进行审查和设计中也遇到了各种各样问题。为进一步提升省抗震防灾减灾技术水平,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管理和抗震防震技术推广,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委员会对此类问题进行收集、整理、讨论、解答本文对隔震技术问题和减震技术问题进行解答,供读者参考。


  • 26
    2022-04
    粘弹性阻尼器特性

    粘弹性阻尼器是和用粘弹性材料具有应变滞后干应力的阻尼特性制成,可安装在建筑物上,依靠粘弹性材料的滞回耗能特性来增加结构的阻尼,可减小工程结构物对风及地震的振动反应,是一种有效的被动减振控制装置。

    粘弹性阻尼器产品描述:

    利用粘弹性材料具有应变滞后干应力的阴尼特性制成,可安装在建筑物上,依靠粘弹性材料的滞回耗能特性来增加结构的阴尼,可减小工程结构物对风及地震的振动反应,是一种有效的被动减振控制装置。

    粘弹性阻尼器特性:

    1.既可用干减小风振也可用干减小对地震的振动反应。

    2.既可用干多层建筑也可用干桥梁,既能用干新建的结构也能用干结构物的加固。

    3.粘弹材料与刚性材料组合结构,既提供了刚度,又提供了阻尼,达到支撑及减振双重作用。

    4 是一种与速度相关的阻尼器,其减振效果远优于位移型阻尼器。

    5.简便实用、性能可靠、造价低廉。

    6.性能指标

     

  • 26
    2022-04
    隔震减震疑问解答
       摘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4号)于202191日执行、《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于202211日执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于20211231日发布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建筑隔震设计标准》(GB/T 51408-2021)于202191日执行、《建筑消能减震应用技术规程》(DBJ53/T-125-2021)于202211日执行,技术标准的发布较为密集,省各地技术人员对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的理解和掌握存在差异,在进行审查和设计中也遇到了各种各样问题。为进一步提升省抗震防灾减灾技术水平,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管理和抗震防震技术推广,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委员会对此类问题进行收集、整理、讨论、解答。本文对隔震技术问题和减震技术问题进行解答,供读者参考。
  • 26
    2022-04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章 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

    第四章 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提高农村建设工程抗震性能。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经抗震性能鉴定未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建设工程抗震加固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移民搬迁、灾后恢复重建等,应当保证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发放适合农村的实用抗震技术图集。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可以选用抗震技术图集,也可以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根据图集或者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建设工程抗震的指导和服务,加强技术培训,组织建设抗震示范住房,推广应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形式及建造方法。

  • 26
    2022-04
    关于省橡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两项检测报告作废的公告
        
               关于省橡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两项检测报告作废的公告
  • 22
    2022-04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三章 鉴定、加固和维护

    第三章 鉴定、加固和维护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应当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建设工程,由所有权人委托具有相应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鉴定。

    国家鼓励对除前款规定以外的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未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鉴定。

    第二十条 抗震性能鉴定结果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存在严重抗震安全隐患以及是否需要进行抗震加固作出判定。

    抗震性能鉴定结果应当真实、客观、准确。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对存在严重抗震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监测,并在加固前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等措施。

    对抗震性能鉴定结果判定需要进行抗震加固且具备加固价值的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进行抗震加固。

    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已经建成的建筑进行抗震加固时,应当经充分论证后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保证其抗震性能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二条 抗震加固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并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或者在建设工程显著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等方式,公示抗震加固时间、后续使用年限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进行检查、修缮和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