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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集团“法律进企业”教育实施方案行动,把安全生产法规知识送到全员身边,以学促改,推动安全生产走深走实、常态化开展。2022年10月13日至14日,集团派出昆明煤炭科学研究有限公司讲师团到研究院开展为期2天的“安全生产法律进企业”专题培训。研究院领导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分管安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重点岗位人员共计10余名参加了专项培训。
今年是汶川地震十周年,人们重温汶川地震时期奋战在抗震一线的医生、解放军、救援抢险队和志愿者的动人故事,为英雄礼赞。这其中还有一群无名英雄,他们将毕生精力都献给了抗震减震事业,他们每时每刻都在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努力,他们就是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的科研人员。主要从事大跨空间结构抗震和减震理论研究的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聂桂波,就是其中一员。
第三章 鉴定、加固和维护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应当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建设工程,由所有权人委托具有相应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鉴定。
国家鼓励对除前款规定以外的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未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鉴定。
第二十条 抗震性能鉴定结果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存在严重抗震安全隐患以及是否需要进行抗震加固作出判定。
抗震性能鉴定结果应当真实、客观、准确。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对存在严重抗震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监测,并在加固前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等措施。
对抗震性能鉴定结果判定需要进行抗震加固且具备加固价值的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进行抗震加固。
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已经建成的建筑进行抗震加固时,应当经充分论证后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保证其抗震性能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二条 抗震加固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并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或者在建设工程显著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等方式,公示抗震加固时间、后续使用年限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进行检查、修缮和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在国庆节来临之际,为筑牢消防安全底线。9月30日研究院组织安全指导员、检查员深入生产车间、商铺、餐馆等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消防安全检查。
为进一步做好采购招标及合同管理工作,提升业务人员技能操作水平,规避管理风险,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11月11日,煤化院特邀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的陈伟国律师,到研究院进行招投标管理和《合同法》专题讲座,全院职工参加了授训。
2023年煤化院火热开工
怀揣梦想与希望的员工
迈出新步伐 整装再出发
以奋斗者的姿态大干一场
三、开标地点:煤化研究院
(一)雨水综合利用方案
第一参选候选人:蓝河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第二参选候选人:昆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参选候选人:协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二)水土保持方案
第一参选候选人:蓝河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第二参选候选人:协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第三参选候选人:湖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隔震技术尚属新兴学科,它能有效地吸收地震能量,减少结构的水平地震作用,从而消除或减轻结构和非结构的地震损坏,增强建筑物及内部设施和人员的地震安全性,提高建筑物的抗震能力。
(1)油阻尼器
它是比较理想的阻尼材料。根据流体动力学理论可以设计各种形式的油阻尼器。所采用的油材料很多,通常油硅油、机械油、柴油机油、变压器油等。在设置时,一般不少于四个,对称布置在基础的四角,避免在体系质心的坐标轴线上布置阻尼器。
机制活则事业兴,加快推进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改革,为创新活动加力。
让科研人员放开手脚谋创新。《省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改革20条措施》出台,从改革科研项目形成机制、创新科研项目组织管理方式、完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方式、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完善预算绩效和科研诚信管理等7个方面,为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动减负担、添动力。
根据《煤化工应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公开招聘应届毕业生公告》有关要求,现将2024年度公开招聘应届毕业生拟聘用人员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即2024年4月28日至5月7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向煤化工应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党政综合办公室反映。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依法制定和发布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全过程负责,在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中明确拟采用的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按照合同要求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进行核验,组织工程验收,确保建设工程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