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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先进弹性体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
二、开标时间:2024年3月26日9:00
三、开标地点:煤化研究院
第一参选候选人:蓝本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第二参选候选人:东源招标有限公司
第三参选候选人:西南咨询有限公司
公示时间 :
以上评审结果公示三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如果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煤化工应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党政综合办公室反映情况。
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老师
联系电话:15911506760
地 址: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69号
煤化工应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7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新颁布《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省关于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部署安排,推动我省房屋建筑抗震性能鉴定加固健康有序发展,切实提升加固改造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省内有关单位编制既有房屋建筑抗震鉴定加固相关技术文件,编制组经认真研究讨论,起草形成了《省既有房屋建筑抗震鉴定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省既有房屋建筑抗震加固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联系编制组提出反馈意见建议。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营造良好创新生态,加快创新型建设,推动我省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2.1 隔震技术应用的优势
1)相关实验数据显示在同等地震强度的作用条件下,已安装隔震技术的建筑物能够抵抗 8倍以上夫安装隔震技术的建筑物所受到的能量。2)与传统建筑相比美观性好:得益于安全的保护,上部结构可以降度设计,可使用传统建筑不能采用的(结构薄弱的)外形设计。3)与传统建筑和减震建筑相比实用性好:得益于安全的保护,上部建筑的功能发挥更灵活,公摊更小。4)与传统建筑相比经济性好。短期直接经济效应:虽然增加隔震层和支座的投入,但是也减少了上部建筑的建材用量。
科技工作“十四五”开局创新图变,抓改革,抓服务,抓落实。借鉴山东、上海、江苏等10余省市先进经验,把创新靶心锚定在政策难点、堵点和科研人员的“痛点”,出台了《省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29条措施》。从加强创新平台载体建设,打造领先科技力量;强化企业主体地位,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加大创新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激发人才创新活力;强化区域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4个方面,破障碍、开处方、出新招。
三、开标地点:煤化研究院
(一)雨水综合利用方案
第一参选候选人:蓝河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第二参选候选人:昆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参选候选人:协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二)水土保持方案
第一参选候选人:蓝河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第二参选候选人:协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第三参选候选人:湖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宣传思想工作是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多次对宣传思想工作作出重要部署,加强在文化、新闻、网信工作等领域的思想引导,为宣传思想战线上的工作者们开展工作指明了方向。
1、项目名称:先进弹性体创新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措施方案编制、海绵城市建设(雨水收集利用)工程编制服务
2、招标内容:(1)雨水综合利用,包括海绵设施工程专项设计、节约用水措施方案和节水设施专项验收;(2)水土保持方案,包括报告书的编制、水土保持监测和水土保持验收等工作。
4月19日,研究院召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动员部署会议。集团党委2023年第一轮巡察第一巡察组工作人员列席会议,研究院全体党员、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共计23人参加会议。
党支部副书记马明主持会议。
第三章 鉴定、加固和维护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应当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建设工程,由所有权人委托具有相应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鉴定。
国家鼓励对除前款规定以外的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未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鉴定。
第二十条 抗震性能鉴定结果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存在严重抗震安全隐患以及是否需要进行抗震加固作出判定。
抗震性能鉴定结果应当真实、客观、准确。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对存在严重抗震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监测,并在加固前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等措施。
对抗震性能鉴定结果判定需要进行抗震加固且具备加固价值的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进行抗震加固。
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已经建成的建筑进行抗震加固时,应当经充分论证后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保证其抗震性能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二条 抗震加固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并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或者在建设工程显著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等方式,公示抗震加固时间、后续使用年限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进行检查、修缮和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