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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 来源: 煤化院转载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22/01/25 15:57:13 * 浏览: 2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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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培育,提升全省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支撑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科技部印发〈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313号)、《云南省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方案》(云科联发〔20217号)精神以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是指以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为主,符合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等基本要素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企业等社会研发机构。

第三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开展省级层面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和服务工作。各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对省级层面新型研发机构实行清单管理。纳入清单管理的享受新型研发机构相关普惠性政策。

 第二章  申报遴选

第五条  云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对象(以下简称培育对象)分为初创型和成长型,采用申报评审制方式产生。

第六条  初创型培育对象申报条件。

(一)企事业单位内设研发机构,具有科技创新基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创新联合体、院士(专家)工作站、企业研发中心等基础条件,拟在1年内登记注册为独立法人,或者已登记注册不足1年的社会研发机构。

(二)产业支撑定位清晰,科技创新需求明确,具有较强的市场化运作可行性。

(三)有良好的合作共建工作基础,较高质量的创新资源导入和较为完善的科研管理、协同创新、成果熟化转化机制和内控制度。

(四)具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原则上自有、加盟或合作等方式形成的可使用科研用房1000平方米以上,自有、租赁、合作或委托管理等可支配使用的仪器设备原值在1000万元以上。

(五)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省级人才团队。自有、合作单位派驻、兼职及外聘的常驻研发人员(以全年实际工作超过3个月计)不少于15人且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30%以上。

(六)具有持续的经费投入和一定的公共研发服务能力。上一年度研究开发、科研平台建设和实体化机构筹建等经费投入总额不低于500万元。上一年度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经费总额不低于100万元。

第七条  成长型培育对象申报条件。

(一)已登记注册1年以上的社会研发机构,治理结构较为完善,内控制度较为健全,管理运行状况良好。

(二)符合云南省产业发展布局和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发展需要,具有明确的功能定位、产业方向,可行的建设规划,较为完整的创新链和一定的市场化运作能力。

(三)具有扎实的合作共建关系,高质量的创新资源导入和顺畅的科研管理、协同创新、成果熟化转化机制。

(四)具有持续稳定的经费投入。上一年度企业性质的机构建设投入经费(包括科研场地、人才引进、运行维护等费用)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性质的机构不低于100万元;机构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30%

(五)具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原则上自有、加盟或合作等可使用的科研用房2000平方米以上,自有、租赁、合作或委托管理等可支配使用的仪器设备原值在2000万元以上。

(六)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国家和省级人才团队。原则上自有、合作单位派驻、兼职及外聘的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30人且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50%以上,原则上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高层次人才不低于研发人员总数1/3以上。

(七)掌握核心技术,收入来源相对稳定。上一年度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经费总额不低于500万元且占年收入总额的30%以上。

第八条  利用国际国内高端科技创新资源创建的社会研发机构,基本条件超过成长型培育对象且管理模式、运行机制高效顺畅,对产业支撑作用明显,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经评审,直接纳入全省新型研发机构清单管理。

第九条  省科技厅常年接受申报,适时分批组织开展遴选工作,程序如下:

(一)申报推荐。省科技厅发布培育对象申报通知,申报单位登录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证明材料。各单位上级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表进行初审,对材料的完整性与规范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

(二)评审遴选。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论证并出具评审推荐意见。

(三)审议公示。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推荐意见,审议提出拟入选培育对象名单,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进行公示。

(四)公布名单。培育对象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公布。

(五)签订合同。由省科技厅与培育对象签订《云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合同书》。

第十条 申请培育对象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

(二) 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相关材料。主要包括机构章程(或草案)、建设规划(或组建方案)、内控制度,以及近3年重要的科研及创新服务项目情况及经费清单。

(三)本年度利用非财政经费开展机构建设、健敏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公共研发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主要内容、经费支出概算及申请对非财政投入部分的后补助金额。

(四)人才构成情况。机构核心管理团队和常驻研发人员名单。外聘、兼职的需提供合作或聘用协议。

(五)实体化机构提供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内设机构提交单位出具的财务内审报告。

(六)加盟或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合作协议。

第三章  孵化培育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对入库的培育对象开展为期三年的集中服务和重点支持。主要措施:

(一)依托第三方机构设立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孵化中心,整合专业机构内外服务资源、服务手段,健全工作机制,专人、专班、专项推动落实相关工作。

(二)组织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导师团,为新型研发机构提供创业辅导。建立人才培养机制,针对机构管理、科研服务、市场开拓、成果转化、法律法规等方面开展专业化培训。

(三)充分利用科技入滇机制,协调导入高端科技创新资源,促进协同创新资源对接,提高新型研发机构利用国际国内高端科技创新资源效率。

(四)强化科研平台资源的供给端与需求端的有效衔接,协调重点科技创新基地、中试试验场地、检验检测平台等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以及科技文献资源、数据中心、技术转移机构、创业孵化机构等平台与新型研发机构的合作。

(五)围绕新型研发机构的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和市场开拓,提供科技金融和成果转化相关指导和服务。

第十二条 培育对象应当在以下方面取得重要进展:

(一)完善以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负责制为核心的现代科研院所制度,依照章程管理和运行。

(二)实施产学研深度融合,整合优质协同创新资源,建立或完善研发组织体系和内控制度,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的发展目标。

(三)用人机制灵活,建立与创新能力和创新绩效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科研自主权充分下放,科研绩效显著,科研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激发。

(四)建立科学的科研评价制度,围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等,科学合理设置评价指标,突出创新质量和贡献,注重发挥用户评价作用。

第十三条 初创型培育对象条件达到后,可升级为成长型培育对象。

第十四条 考核出库。

完成《云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合同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可按期或提前出库,纳入全省新型研发机构清单管理。培育期内年度考核有1次不合格的,延长培育期1年。累计2次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取消培育对象资格。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五条  对引入高端科技资源、支撑引领全省科技创新和产业变革发挥重大作用,具有战略性、前瞻性、颠覆性、交叉性领域研究功能的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采取“一院(所)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在培育期内和培育出库3年内可获得以下经费支持:

(一)已实体化的培育对象,根据当年非财政投入机构建设经费支出(包括科研场地、人才引进、运行维护等费用),给予不超过10%、年度最高300万元的后补助;根据上年度非财政投入产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经费支出,给予不超过30%、年度最高300万元后补助;根据上年度非财政投入公共服务平台科研仪器设备支出,给予不超过30%、年度最高200万元后补助。

(二)以机构实体化为目标的初创型培育对象,根据上年度非财政投入机构建设、产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科研仪器设备等支出,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后补助。

(三)培育出库的新型研发机构,持续3年实行财政经费退坡机制,在逐年递减30%的额度内给予后补助。

以上后补助经费以“四技”合同和自主立项项目为测算依据。

第十七条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承担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择优推荐争取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围绕全省现代化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和发展需求,建立支撑全产业链创新的产业技术创新平台或专业化特色化科研检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企业采用创新券等方式向新型研发机构购买创新服务。

第十八条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培养和引进的高端人才享受相应人才政策支持。与新型研发机构签订聘用合同的兼职科研人员,省科技厅均视为长期在岗科研人员,享有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申请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同等待遇。

第十九条  支持涉及科技前沿或重点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在国外和省外布局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经绩效评价对全省重点产业发挥重大支撑作用的机构,享受与省内新型研发机构同等的扶持政策。

第五章  管理服务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定期对纳入清单管理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实行基于市场评价的科研绩效和机构绩效“双评价”制,内容包括研究开发经费投入、研发条件、创新能力、人才团队建设、科技成果转化、运行管理能力、孵化企业情况以及相应的财务经费使用、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是否给予稳定经费后补助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连续2次为基本合格(或1次为不合格),或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行为、列入科研失信名单等情形的,将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如有名称变更、股权结构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一系列变更行为,应提前以书面形式报至省科技厅,重新进行资格审核;如有单位注销行为,应提前以书面形式报至省科技厅并配合进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核算和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